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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地球网 发布时间:2016-08-26
浏览次数: 1548近日,本社接到群众举报,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家名为源丰生物热电的企业存在黑烟污染。
接到群众举报后,本社工作人员于8月13日驱车赶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在杭锦旗锡尼镇明珠小区北侧紧靠G109国道找到了名为源丰生物热电的企业。次日清早,看到该企业大烟囱冒出滚滚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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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本社工作人员拨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反映了该情况。之后本社工作人员接到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称该企业没有生产,不存在冒烟污染。本已离开现场的本社工作人员再一次返回企业附近,发现该企业仍在生产之中,黑烟并没停止排放。于是,本社工作人员再一次拨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保局王姓工作人员说:“你和我们旗政府宣传部对接一下,我们下去调查这个事。”
之后,本社工作人员再次与杭锦旗环保局王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希望可以得到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和环保局的处理结果,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甚至对方都不再接工作人员的电话。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事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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