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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大气环保网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 958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后,显然对国内大气治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政府领导对此事也都尤为重视。尤其“京津冀”地区通过网格化管理以后,空气质量出现很大的改观!这与地方政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总有些人会制造出“不和谐的因素”给地方政府领导出难题。
2016年4月21日,本网工作人员由河北回京途经“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石门立交桥时发现,此桥北侧一砖厂烟筒冒出黄白色的烟尘,作业现场更是一片狼藉。物料裸露堆放既不洒水也不遮盖,围挡更是犹如一条腰带一样敷衍在高高的料堆周围,显然无法起到实质性的防尘作用,只能是为企业污染勉强“遮羞”罢了!试问这样的企业是怎样在如此严峻的环保形势下“长治久安”的运行呢?带着疑问我们拨打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线员记录下了举报信息后,卢龙县环保局的同志到现场与我们共同核实了企业的生产环境。环保局的同志指出,这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物料没有按要求遮盖和围挡高度不符合要求等多项违法操作现象。环保局的同志解释:至于砖厂烟筒排出烟尘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还要看检测结果。并向我们说明,此企业环凭手续都很齐全符合环保要求。
但让我们感到不解的是,这么多违法操作现象的存在,环凭手续是怎么给办理的?又是符合的哪条环保要求呢?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当地监管部门的领导能够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显然这家企业的做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背道而驰。
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试问卢龙县政府监管环保的领导,你们对此事又有何看法呢?
美丽的一线旅游城市秦皇岛,每年都会迎来络绎不绝的游客来此观光游玩。卢龙县石门镇更是秦皇岛市的西大门。难道秦皇岛市就用这样一张扬尘肆起的“名片”欢迎来此的游客吗?
希望此事能够引起“秦皇岛市监管部门领导的重视”本网也将会对此事予以持续关注,并及时向公众公示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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