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一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一人死亡 迟报近六小时

来源: 赤子杂志社   发布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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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杨虎明

安全生产事关人命,责任重于泰山,对安全事故的瞒报迟报要零容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然而,20181126日下午230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涉嫌迟报,和受害方家属私自签订赔偿协议。

施工中一人当场砸死  

近期,本刊接到河北张家口万全区小沙沟群众反映称46岁的李海军是河北张家口市万全区洗马林镇小沙沟村人,有两个姐姐。在石家庄成家但没有结婚,知情人说李海军死在包头了,吊车吊钢筋掉下来当场砸死的,两个姐姐去内蒙也10几天了,施工方不给解决,证明就回来开了两次,后来得知李海军在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厂区内施工工程时,吊车掉下来钢筋当场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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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日上午,记者在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厂区外调查时,和厂里某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记者以普通人的身份和保安聊天,记者说这个厂子挺的啊,工作人员确实挺大的就是污染太大,工资还可以,这不是环保局和城管的过来检查了。记者问起在18年的11月发生一起吊车掉下来钢筋砸死一人的事情,工作人员这里人都知道,是个外地人,当场就砸死了记者确认了这起事故准备离开。工作人员还说上个星期还电死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记者说这事故挺多的啊,”工作人员上个月还电死两个呢,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死了4个,这老板有钱,四川人,全国有一百多个企业呢,不过死一个也就是赔个五六十万,去年死了一个人,赔的人家少还在厂门口拉了横幅了,最后多赔人家就没事了。若非工作人员介绍,谁也不会知道这里曾经发生了这么多的悲剧!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施工方却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上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是属于迟报。

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快2个多月了,李海军死亡的事故,似乎沉寂了下来,政府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却迟迟没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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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迟报近六小时  

12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包头市九原区安监局包副局长的办公室。记者说明来意后,安监局包副局长接待了记者,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和介绍信,包局长确认了记者身份记者问:包局长您好!关于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在20181126日下午2点半左右发生了起安全事故企业上报安监局没有?包局长说上报了,具体情况刘股长知道于是把刘股长叫过来刘股长说我们尹局长是事故调查组长,等尹局长回来和你说吧记者在包局长办公室一等就是一个半小时,记者到了尹局长办公室再次出示了记者证和介绍信,尹局长让记者说一下事故情况,记者详细说了事故情况,尹局长说事故就是发生在下午3点左右当记者问起企业是什么时间上报的安监局,尹局长说晚上,我当天晚上就上报了包头市安监局,一直上报到自治区了,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很快事故调查报告就出来了,记者说我想看一下上报时间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尹局长说这个你去宣传部登记一下,看宣传部让你看不记者只能去宣传部进行登记,宣传部王科长接待了记者,并且把记者证和介绍信复印了一份,王科长表示可以过去采访了,当记者再次到安监局时,尹局长早就不在办公室了。记者找到包副局长,包副局长说局长出去了,局长安排刘股长给你提供上报时间和事故调查成员名单。包副局长带记者到刘股长办公室,刘股长再次让记者出示记者证和介绍信身份证,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和介绍信,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非让记者出示身份证,记者说记者证和介绍信证明不了我的身份吗?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说;我们看看你的身份证和记者证是不是一个人记者为了采访没办法只能让两名工作人员看了身份证,如果不让工作人员看身份证,工作人员就拒绝采访。后来刘股长说:打个电话看看局长让你看不刘股长打完电话说局长已经和宣传部沟通了你只能看一下上报时间,不能拍照,记者只能采访到这里”记者随后在安监局办公室的电脑上看到的上报时间为1126日晚上1949分,足足晚了近六个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自其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能于1小时内上报事故,其行为构成迟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80%的罚款"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发生的这起安全事故发生在下午230左右,企业负责人晚上才向安监局报告事故,晚了数小时,未能于1小时内上报,构成迟报。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应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80%的罚款。此外,安监部门是否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迟报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惩处?谁又该为这起迟报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责编:郭美辰(电话:010—65420087 邮箱:chiziz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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