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直属单位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违规出租办公用房 工商局监管不到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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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杨虎明

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近期本刊接到群众反映称:他在广州市投资遭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局单位(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不公平待遇,疑是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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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人

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违规出租办公用房  广州市工商局监管缺失

据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留庆新横街34号36号楼首层房屋,总计面积693.31平方米,产权属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01年起委托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注: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属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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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的证明

 

2016年9月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把该房屋出租给广州教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研大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法人为同一个人),广州市市场管理中心承诺为承租方办理一切相关证件手续。随后,承租方投入了大量心血和资金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经过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同意),而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迟迟不能为承租方办理证件,此举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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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研大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之后,为了规避上级检查,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又委托第三方广州市兴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范围:为制造商兼场地租赁及场地管理)承租方又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使承租方受到欺骗,利益受到损害足以说明,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对外出租单位房屋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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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与承租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

事实上,广州市兴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承租方把租金交给了广州市兴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并开具发票,发票专用章显示为广州市兴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记者提出疑问:广州市工商局的产权房屋,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为什么租金交予第三方?这里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承租方前后交了28万钱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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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兴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广州市工商局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推卸责任皆拒绝记者采访

2018年11月27日,记者到广州市工商局进行采访,广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人员接待了记者,随后引见了吴姓领导,吴姓领导要求单位开具公函,否则不接受采访。记者说单位已经开具了介绍信并让其看了看,而工商局吴姓领导还是拒绝采访。国家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记者正常采访,在全国各地其他地方都可以,为什么在广州市工商局有如此遭遇?这其中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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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

2018年11月28日,记者又来到了广州市工商局直属单位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陈主任领导不在,等汇报后回复记者下午陈主任电话回复记者说这件事正在处理中,律师说不让领导接受采访为什么记者正常采访在广州接二连三地受阻?是什么让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如此任性并置市政府规定而不顾广州市工商局是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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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必须收回;代政府管理的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的(不含办公用房),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资产价值3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出租出借报市政府审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违规责任,严格财经纪律。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或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逐级追究责任。在法律责任上,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出租和对外投资批准文件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行政事业单位未依法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上缴国库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把单位房屋大量出租显然严重违反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在此期间没有上报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广州市市场建设管理中心为何置政府相关规定于不顾?广州市工商局为何不履行监管职责?其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

对此,本刊将继续跟踪报道

                                            责编:王华(电话:010—65420087 邮箱:chiziz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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