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与对策分析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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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中学/国子婧
 
    加强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就成为当前社会所广泛专注的重要问题。合理的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管者充分发挥监管作用的机制保障。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主体
    (一)政府监管机构
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是政府依法成立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相关制度、依法进行市场进入资格和准等职能,对各类参与证券资本市场活动的主体开展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依法对各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处理。
    (二)自律监督管理组织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自律监督管理组织,同政府监管机构共同组成了针对证券资本市场开展监督管理的监管体系,同政府监管机构一共担负着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秩序的责任。
    (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严格来讲,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算作是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但是因为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上市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相关报告,所以他们也承担着一部分的监督责任。具体说来,这部分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客体
    (一)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所需要的信息:二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这两类信息主要通过四种形式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自身的行为,主要包括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行为进行管理,并不能管理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过程。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政府监管工作的对象不断的扩大,监管的方式和方式不断变化,但是从市场中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现象来看,我国政府监管存在很多弊端。
    (一)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首先,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例如,我国至今还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对实践先于理论的发展,规范滞后,法随人变,给人以政策多变的印象,造成了“暗箱操作”的漏洞。
    其次,现有的法律中缺乏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存在处罚不力的现象。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全部由国家罚没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但却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证券法》中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处理原则,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现行法律规范中的诉讼机制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投资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事实上的有效赔偿。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充分。
    再次,就我国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来分析,我国各个会计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现象,甚至有些条款还是相互矛盾的。各监管部门自行立法、管理分割,存在一定的管理交叉或者管理空白的现象。这样一来,就使得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定性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对会计中介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不够
    为了确保职业质量,应对进入会计中介行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但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入审查往往是流于形式,极其不规范,只负责发证或营业执照,对会计事务所的法人代表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则是不严格把关。为了避开监管或坚强监管,各种寻租行为滋生泛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也不例外;倘若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那么即便被发现,所需要承担的处罚也是比较轻的。同违法所得收益相比较而言,这种违法行为更加具有吸引力。
    五、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对策分析
    首先,在制定会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不采用由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者牵头的方式来进行。第二,尽管我国的《会计法》已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是同《会计法》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却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会计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有效预防利益相关者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影响。上市公司管理者、财务会计工作人员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的“博弈空间”在持续增加,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之处。第三,应当提升各个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各项会计法规之间不能彼此矛盾。各管理部门往往立足本部门的职责进行单独立法,这就会导致立法分割严重,甚至是立法相互矛盾的现象,从而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利用法律空子进行披露,给针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设置了障碍。第四,会计信息监管法律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其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得到不良好的体现。因此,目前应当不断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升执行力度,严肃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最后,尽快修订完善起以《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逐步建立起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民事赔偿机制,加强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构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民事赔偿体系,支持那些由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遭受损失的相关利益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间接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应当提升财务信息造假行为的风险成本,制定有效的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从而使证券市场得到有效精华。由于财务会计信息虚假披露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因此,对于那些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活动的个人以及公司应当严惩不贷,从而起到一定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还处于一种不健全的状态,监管思路依然模糊不清,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决策者和研究人员。面对如此严峻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正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质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改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模式。(作者单位:河北衡水中学)
 
参考文献:
[1]陈华敏.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新内容[J].资本市场.2009(02)
[2]丁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构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07)
[3]张小媛,崔海霞.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9(07)
[4]张艳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业月刊.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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